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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企联动”模式下的中小企业法律援助
日期:2014-05-05     作者:郝新东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一路走来,经历了一个自下而上、由自发到自觉、由社会推动到国家主导的发展过程。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问题,却由于体制原因而难以得到政府的法律援助。“所企联动”模式基于现行体制框架,对打破我国中小企业法律援助僵局做了一个创新性的探索。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困境

中小企业不仅是市场主体,而且是社会群体中具有经营功能的一种民生组织。目前,占全国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全国约80%的城镇就业岗位。另外,全国50%的税收、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企业技术创新、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国计民生意义重大。然而,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却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过多过大直接相关。

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作为法律主体因风险管理不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承担的负面后果。中小企业较之大企业存在着更多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忽视企业章程的重要作用;股东会流于形式;监事会形同虚设;制度执行中的随意性过大;对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责任认识模糊;股东滥用法人人格;企业组织结构不完整,难以形成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制度不健全甚至有和法律相抵触的条文等。尤其是创立初期的中小企业,从决策、项目承揽、业务设计到计划、财务、人事、合同等方面普遍缺少严谨的规章制度,处在一个积累、完善和不断进步的过程。在此进程中,企业的实力还不强,抗法律风险能力较弱,任何闪失都可能导致经营成本异常增加、资金难以回收或者失去商机或商业优势,甚至给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灾难性后果。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的所有行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企业运营的所有领域和各个环节都存在着法律风险。而且法律风险和企业其他风险相伴相生,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其他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将引发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发生的后果也一定会导致其他风险的发生。中小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较弱,需要借助于外来的法律服务。但其财力有限,期待着政府和社会的法律援助。

二、“所企联动”法律援助模式的法理分析

笔者设计的“所企联动”法律援助模式可以界定为律师事务所在政府法律援助部门引导和帮助下,为中小企业提供具有法律援助性质的法律服务。由于我国法律迄今未明确将中小企业纳入法律援助对象,所以,首先对“所企联动”模式中政府和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行为进行法理分析,以寻求该模式的正当性。

就政府而言,法律援助最初是一种社会慈善和道义行为,后来逐渐发展为国家或政府对公民的一种内在的责任,成为国家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法律援助是法治社会要求国家所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是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社会权利。从法理上分析,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在履行公民义务的同时,就理所当然地有权要求国家保障公民能够平等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法律援助制度正是出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而产生的。 对于那些经济上有困难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弱者,国家、政府应当给予法律援助,使他们在涉及其切身利益的法律责任追究程序中享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待遇,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虽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将中小企业纳入法律援助对象符合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精神。全国人大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03年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同时还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以扩大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将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列为司法援助的对象。广东、江苏等省市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民政部门直属管理的非营利性质的福利组织,因维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上述规定突破了“公民是法律援助对象”的限制,将部分法人纳入法律援助对象之中,为进一步向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打开了希望之门。在法律实践中,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法律援助部门正在积极探索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帮助的途径,如大连市、潍坊市、吉林市、深圳市、佛山市等已经成立了中小企业法律援助机构,以缓解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燃眉之急。

法律援助对律师而言,首先是一项职业伦理,它源于律师在法律实践中对司法正义的自觉追求。律师职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带有比之其他社会职业更为浓厚的公共性质,这种性质主要源于律师对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的应用和维护。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执业的机构,具有营利性,但它也不是纯粹的经济组织,不能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成员,律师在进行盈利的业务活动过程中,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三大使命。同时,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在我国不仅是一种道义行为,也是一种法定义务。《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但是,律师的执业行为中毕竟有着律师个人独立的经济利益,我国现行法律也并未将企业明确纳入法律援助对象,所以,“所企联动”法律援助模式中将律师设计为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就需要首先解决律师个人经济利益所要求的有偿性与法律援助义务的无偿性之间的矛盾。

三、“所企联动”模式下的法律援助费用

由于我国现阶段需要法律援助的且经济困难的公民众多,现有的法律援助力量和经费十分紧张,难以再为众多的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我国现行的企业法律服务主要有两种模式:“包年式”的外聘法律顾问模式和企业内设置法务部或法务专员模式。二者都需要企业负担较多的法律服务成本,这或者是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难以承担之重,或者是因企业规模太小等原因而没有必要。笔者设计“所企联动”模式的目的在于探索一条“三赢”之路,一是使政府能够在现行法律援助框架内引导和帮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搭建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平台;二是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过“薄利多销”、“让利促销”的途径,为中小企业提供带有减免收费特征和法律援助性质的法律服务,以扩大的业务总量来使收入总量得以增加;三是使陷入法律困境的中小企业无偿或优惠地得到急需的法律服务,使中小企业从法律援助中获益,认识到法律服务的价值,从而积极主动地防范法律风险,寻求法律服务,使中小企业本身和法律服务市场都能不断发展壮大。

“所企联动”模式在解决费用问题上的基本思路是建立法律援助费用分担制度,这是受德国行业协会法律援助模式的启发。在德国,行业协会普遍存在,协会中一般都设有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提示和咨询。一般业务不收费,重要业务按标准收取一定费用。德国的部分中小企业不设专职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企业发生的法律事务就由所在产业协会的法律事务机构或者聘请社会律师负责协调处理。由于协会代表所属会员企业,对会员企业情况熟悉,同时获取法律信息的途径较多,因此在为会员提供服务时往往更能把握中小企业的需求,受到中小企业的广泛欢迎。这种由行业协会提供集中法律服务的模式可以以较低的成本提供较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笔者设计的解决“所企联动”法律援助模式经费问题的具体思路如下。

1.实行会员制。由政府法律援助部门牵头组织若干有能力、有意愿的律师事务所组成中小企业法律援助团队,吸收中小企业以会员的身份加入,每年交少量会费以帮助维持机制的运转。特困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免交会费,非会员的中小企业也可以申请援助。

2.将援助内容分为一般服务和专项服务。“所企联动”模式提供的一般性法律服务对会员免费,并对新入会的企业免费做一次全面的“法律风险体检”,以便摸清情况,发现问题,确定下一步法律服务的方向和重点。对于专项服务,律师事务所比照各种法律服务的正常收费标准减收费用,减收程度由律师事务所与政府法律援助部门协商确定。特困中小企业可以申请更大幅度的减少或免除费用。在现实中,中小企业在是否寻求有偿法律服务问题上持观望,甚至拒绝态度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律服务的费用问题。“所企联动”模式具有法律援助性质,援助对象着重是陷入法律困境的中小企业,所以,应尽量为中小企业减负。但是,专项服务需要律师付出较大的脑力和体力、占用较多的时间,应当获取基本的报酬。其实,只要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能够保证质量,使中小企业能够因此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得大于失,中小企业在承受能力范围内还是乐意支付相关费用的。

3.政府应当从法律援助经费或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渠道筹集一定经费给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以适当补助。

四、“所企联动”模式下的法律援助内容

我国现行的针对自然人的法律援助方式主要有: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所企联动”模式的援助对象是困境中的中小企业,其援助的内容和方式需要进行创新,可以分为一般服务和专项服务两类。

(一)一般服务

1.法律咨询:为中小企业解答各种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参考意见。

2.信息提供:帮助中小企业查找和提供法律法规信息、示范合同文本以及其它与企业活动相关的法律信息。

3.法律培训:针对各企业、各部门或各业务的主要负责人,集中、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各企业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热点问题举办讲座或培训。

(二)专项服务

1.企业法律风险诊断:对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的调查、识别,出具评估报告,就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出解决方案。

2.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运作和程序监督、法律文本审核、各项合同的规范管理、劳动人事制度管理、知识产权保护、财税管理、产权交易管理、债权管理等制度。

3.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发现和识别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等环节中的法律隐患;规范企业合同管理流程;编辑常用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合同范本库。

4.草拟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交往过程中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书和规章制度。

5.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对企业的招聘、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等一系列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防范。

6.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及其依据。

7.参加企业特定项目的谈判,审查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8.知识产权保护:协助办理知识产权的申请、转让、许可使用、投资入股等事项;协助客户拟订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合约。

9.为企业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10.为企业投资、融资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11.管理、整顿企业债权、债务,参与企业清算、破产等法律事宜。

12.接受企业委托,代理民事、商事、行政、刑事、涉外诉讼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等案件。

13.企业法律培训:为企业提供富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和讲座,对企业的管理、技术等人员进行专项法律培训。

14.其它法律服务。

总之,“所企联动”法律援助模式是一个创新,是一件于国、于企、于所“多赢”的善举,还有许多问题有待完善。本文做了些初步探索,还寄希望于同道中人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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