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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概念体系下的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
日期:2015-09-21     作者:郭晓鸣

摘要:现有中外知识产权概念共64种以上,几乎均为静态的法学权利类。现将综合性地采取哲学、逻辑、历史的三角方法结构,尝试性地建立权利主义、过程主义、系统主义的定义哲学体系,科学性地运用现代概念论和系统科学的交叉理论,历时性地按照知识产权概念的发展过程,创新性地构造知识产权的权利类概念、过程类概念、系统类概念的概念体系,重点性地定义知识产权的系统类概念。即知识产权是指对创造性知识进行管理、开发、法务、经营等产权运行的系统。该知识产权的系统类概念可以具有哲学范式、理论建构、实务操作这三个层面的创新研究意义。因此,系统科学可能是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而知识产权系统化将可能成为知识产权重要的发展趋势与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概念体系、系统、过程、权利

 

一、引言:知识产权究竟是什么?

知识产权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看似极简单、实则极复杂的专业理论问题。然而,从哲学的高度来看,该问题也可以视为是一个挑战人类智慧的科学哲学问题。

虽然,知识产权法直到19世纪中叶才作为独立的法律领域而出现的,  [2]但是,知识产权概念却早在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左夫首次提出。 [3]300多年来,中外学者们一直试图给出一个满意的知识产权概念。然而,知识产权概念却始终在法学家们所构筑的法律围墙里徘徊着。既未达成统一的共识,也未产生实质的突破。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学科划界以及定义方法上的某些局限和禁锢!

传统形式逻辑把概念看作是思维的基本细胞,是构成判断、推理的基本要素。在形式逻辑体系中,概念、判断、推理三者的关系是构成和被构成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4]概念是理论最基本的核心要素,并且概念能动性地、创造性地反映对象本质属性。

同时,概念的内容乃是判断、推理成果的凝聚和浓缩。判断和推理则是概念内容的展开。[5]进一步地说,一个概念可以是一个理论的凝聚,而一个理论则可以是一个概念的展开。所以一个核心的概念可以从微观的内涵与外延上决定一个宏观理论对象的本质属性和整体结构。于是,一个核心的知识产权概念可能决定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理论。

一切具体科学都以逻辑学作为自己的方法论基础,因此对概念的研究必须要以概念逻辑学即概念论作为自己的方法论基础。现代概念论的理论体系构成包括概念的形成、发展、阶段、体系、展开、方法、艺术等诸多的高级理论[6]

现将综合性地采取哲学、逻辑、历史的三角方法结构,尝试性地建立权利主义、过程主义、系统主义的定义哲学体系,科学性地运用现代概念论和系统科学的交叉理论,历时性地按照知识产权概念的发展过程,创新性地构造知识产权的权利类概念、过程类概念、系统类概念的概念体系,重点性地定义知识产权的系统类概念。目的在于,真诚地请教于各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哲学体系

对概念的理论研究始终是在哲学的范围内进行的,或者说总是同本体论、认识论的研究融汇在一起的。概念论的问题不仅是一个逻辑问题,而且也是认识论和本体论的问题。[7]

相类似地,系统论创始人贝塔朗菲认为,任何范围广阔的理论都意味着是一种世界观,…。任何改变了我们对世界看法的科学重大发展都是自然哲学。而系统哲学家拉兹洛也指出,各个领域带头的科学家们现在正清楚地认识到,没有指引科学家研究方向的基本世界观,就没有理论。[8][9]

某理论可以存在指导该理论的某理论哲学,如法哲学。同理,作为理论研究最小单位的概念定义也应该存在指导该定义的定义哲学。一般地,概念定义的研究可以分为定义哲学、定义理论、定义技术等三个研究层次。此理论是指除了哲学之外的狭义理论。这三个不同的定义研究层次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性的定义研究系统结构,而定义哲学正是处于该系统结构中的最高境界。

在此,有必要区别概念定义与定义概念。简言之,概念定义=种概念+概念联接词+定义概念。其中的种概念=被定义概念,而定义概念=种差+属概念。例如,概念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产生于工业、科学、文化及艺术领域智力活动的法律权利”,其中“知识产权”是种概念,“是指”是概念联接词,“产生于工业、科学、文化及艺术领域智力活动的法律权利”是定义概念,而“产生于工业、科学、文化及艺术领域智力活动”是种差,“法律权利”是属概念。

以下先简述定义哲学中的权利主义、过程主义、系统主义,再略论定义哲学体系。

(一)权利主义哲学

权利主义亦称权利哲学,与义务主义相对,原为法哲学/政治哲学/社会哲学的专业术语,[10]现其学科范围已扩大。梅因、庞德、哈特等法哲学家的研究表明,在古希腊并未出现权利一词,但已产生了某些权利主义的思想。[11]而现代意义上的权利主义是说一种从权利的观点看待世界的哲学思想、观点、理论,或简称为一种权利世界观。

例如,法哲学家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12]——权利主义的经典。

(二)过程主义哲学

过程主义即过程哲学,是相对于实体主义的。它是一个遍及人文科学的学术思潮,包括文史哲、经管、法政社、教心等社会科学,甚至自然科学中的建筑学。过程主义或称为一种过程世界观。它诞生于近代。正如有美国学者认为,过程哲学不同于古典哲学,它强调生成、心物一体、建构的思想。 [13]

例如,哲学家怀特海的《过程与实在》[14]——过程主义的杰作。

(三)系统主义哲学

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突破了具体物质种类、结构、形态的界限,力求从不同侧面揭示客观物质世界整体的本质联系和运动规律。[15]

而且,系统科学作为现代科学技术体系中的一个大部门,作为一门综合的、横断的新兴科学技术部门。系统科学的中心概念是系统,所有其他概念都是用来刻划系统概念的。[16]事实上,系统基本概念的提出标志着现代系统科学的诞生。

因为,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形式上看,概念都是判断、推理的浓缩。概念的形成是一系列判断、推理的成果,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必须借助于一个或几个判断去加以提示才能明确,[17]所以,为了加深对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以下将根据需要,对每一个概念定义都给出若干条的概念解释。

生物学家贝塔朗菲于1937年第一次提出系统论的概念。[18]

首先,简介另外两个国际上极有影响的系统概念。

    美国工程控制论和贝尔电话公司创始人S•贝尔提出一个系统概念:

[定义1]  系统就是具有动态学联系的元素的内在统一体。[19]

概念解释:

(1)                            该定义概括为动态式系统概念;

(2)                            S•贝尔的动态式系统概念是知识产权的系统类概念的理论基础,而知识产权的系统类概念则是该动态式系统概念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具体应用。

    例如,管理动态系统包括计划、组织、领导、控制等。

而被国际公认的中国系统学派大师钱学森所采用的系统概念为:

[定义2]  系统是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20]

概念解释:

(1)该概念是国内外公认的一个科学的系统概念;[21]

(2)该概念概括为功能式系统概念。

例如,由概念、判断、推理所构成的逻辑功能系统。

    接着,简述系统具有的五个基本特征,它们是:

(1)要素。由多元要素组成。

(2)相关。要素之间具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包括动态关系。

(3)结构。由要素及其相关构成的形式结构。[22]

(4)功能。为实现某个目的而表现出来的特定的作用功能。[23]

(5)整体。由结构与功能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整体性/涌现性是系统最重要的核心特性,即“1+1>2”。

最后,略论系统主义的哲学概念。

系统科学以这样一个基本命题为前提:系统是一切事物的存在方式之一,因而都可以用系统观点来考察,有系统方法来描述。[24]这就是一种系统主义的基本思想。

有学者认为,所谓系统主义,我们主要是指看待世界的一种思想倾向,具体一点说,就是看待世界的一种系统参证框架。[25]也就是说,系统主义是一种从系统的观点看待世界的哲学思想、观点、理论,或者简称为一种系统世界观。系统主义产生于现代。

系统看来适用于经由科学、艺术和一切其他领域所能取得的全部经验材料,又能利用在各个领域发展起来的系统理论分析所取得的成果和所运用的方法。[26]而且,系统思想就其最基本的涵义来说,是关于事物的整体性观念、相互联系的观念、演化发展的观念。[27]这是系统哲学中最重要的三个观念。

例如,拉兹洛的《系统哲学引论》[28]——系统主义的名著。

(四)三角方法结构与定义哲学体系

权利主义、过程主义、系统主义三者之间本来几乎没有什么特别的联系,但正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本质却将这本来没有联系的三者主义联系起来、推演起来、发展起来、统一起来。三者主义构成了知识产权的定义哲学体系。

定义哲学处于概念定义的广义理论中的最高境界。然而,定义哲学本身却难以定义。一般来说,定义哲学是指关于概念定义的基础性、指导性、宏观性的一种哲学思想、观点、理论,或者定义世界观。例如,定义法律概念中的权利主义定义哲学。

以下以哲学、逻辑、历史的三角方法结构来解构知识产权定义哲学体系。

该三角方法结构示意图如下:

该三角形结构的顶角为指导性的哲学方法,而两个底角则为互补性的逻辑方法与历史方法。将该三角方法结构具体应用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研究,就是知识产权概念的定义哲学、概念逻辑、概念历史这具体的三角方法结构。

首先,从哲学来看,因为权利是自由正义的高级实现,过程是时间运动的高级形态,系统是时空本体的高级范畴,而知识产权的本质为自由在时空中的展开,所以以时空哲学为指导,存在着知识产权定义哲学体系,即权利主义、过程主义、系统主义。其中的过程主义与系统主义是权利主义在时空中的展开。

接着,从逻辑来看,因为权利的演变是过程,过程的整体是系统,过程是从权利推演到系统的中间环节,而过程主义是从权利主义推演到系统主义的中间环节,所以以演绎逻辑为线索,存在着知识产权定义哲学体系,即权利主义、过程主义、系统主义。

然后,从历史来看,以客观事件为顺序,以时间历史为坐标,从古代、近代到现代,存在着知识产权定义哲学体系,即:

权利主义——过程主义——系统主义

其中的过程主义是从权利主义发展到系统主义的中间过渡。

与该定义哲学体系发展过程相对应是哲学理念体系:

自由正义——时间运动——时空本体

比较这定义哲学体系中的三类主义并列表如下:

知识产权定义哲学体系的比较表

序号

定义哲学

时 代

范 畴

理 念

部门哲学

 

位置

1

 

权利主义

古代

权利

自由正义

法哲学

起点

2

过程主义

近代

过程

 

时间运动

人文哲学

中点

3

系统主义

现代

系统

时空本体

系统哲学/

人文哲学

重点

 

在该定义哲学体系中,权利主义处于自由正义的古代起点,过程主义处于时间运动的近代中点,而系统主义则处于时空本体的现代重点。正是作为自由在时空中展开的知识产权,统一了该定义哲学体系中三者主义之间的时空哲学范式、演绎逻辑结构、发展历史过程。

虽然近代才产生了知识产权概念,但是在古代、近代、现代却分别产生了作为知识产权定义哲学体系中的权利主义、过程主义、系统主义。因为,哲学思想往往是超时代的。

而且,系统的生存延续,系统的运行,系统功能的发挥,都是作为过程而进行的。在这个意义上,凡系统都应作为过程来研究。[29]所以,从系统哲学来看,过程主义是系统主义在时间结构中的一个局部还原,而系统主义则是过程主义在空间结构中的一个整体超越,两者之间存在着还原与超越的哲学关系。并且,从概念逻辑来看,过程主义与系统主义之间还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关系。

三、知识产权概念体系的概述

科学的概念体系必须反映作为多样性统一和有机整体的对象的实际情况,必须具有客观真理性,否则就称不上是科学的理论。…在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将已有的知识构造成为概念体系,实际上就是科学家用一定的逻辑方法对已有的知识进行科学的整理和总结。正是通过这种整理和总结,人们才有可能揭示出知识、概念、范畴的内在联系,从而把感性事实材料抽象为一种合乎规律的东西纳入概念体系的逻辑结构。[30]

运用哲学、逻辑、历史的三角方法结构来建构知识产权的概念体系。

首先,从哲学来看,因为在权利主义、过程主义、系统主义的知识产权定义哲学体系的指导下,三类主义分别对应着三类主义的对象概念,所以直接导致知识产权的权利类、过程类、系统类的概念体系。

接着,从逻辑来看,因为过程是权利推演到系统的中间环节,知识产权的过程类概念必然是知识产权的权利类概念推演到知识产权的系统类概念的中间环节,所以必然地演绎出知识产权的权利类、过程类、系统类的概念体系。

然后,从历史来看,从近代、现代到当代,知识产权概念的客观发展过程是:

权利类概念——过程类概念——系统类概念

三类概念构成了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概念体系。其中的过程类概念是从权利类概念发展到系统类概念的中间过渡。此证明见以下四、五、六部分。

现代概念论认为,概念作为认识过程的一些小阶段,它就标志着认识发展的逻辑进程。认识每前进下一步,人们都要以概念形式把认识成果固定下来。人们的实践广泛,越丰富,生产技术水平越高,事物本质被提示的可能性就越大,概念的内容也就越深化,概念的演化和发展过程就体现着人类思维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从不甚深刻到比较深刻的日益接近客观世界的逻辑进程。[31]知识产权概念的发展历史过程充分地证明了这一论断。

总之,根据哲学、逻辑、历史的三角方法结构,根据定义哲学体系、概念逻辑结构、概念历史过程的三位一体模型,在知识产权的科学理论中,创新性地构建了一个知识产权的权利类、过程类、系统类的概念体系。该知识产权概念体系实现了哲学的指导性,实现了逻辑与历史的互补性。它们既是知识产权的定义哲学对象,又是知识产权的概念逻辑结构,还是知识产权的概念历史过程。在方法论的意义上,知识产权概念体系实现了哲学、逻辑、历史三者的统一。

以下按照知识产权概念历史发展的三个时代过程,详细地论述知识产权概念体系中的三类概念。

四、知识产权的权利类概念

    先概述知识产权的权利类概念,再举一个典型的权利类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权利类概念

具体科学概念只是摹写了具体科学某个专门领域或某个具体科学领域的特殊对象的本质和规律。[32]知识产权的权利类概念就是一类反映具体法学领域的具体科学概念。

知识产权的权利概念类似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类概念。因为,知识产权的权利概念是指以知识产权为种概念,以权利为属概念的概念定义。而知识产权的权利类概念是指以知识产权为种概念,以权利为属概念的一类概念定义。本文的知识产权权利类概念均指该知识产权的权利类概念。

事实上,自从近代17世纪中叶诞生知识产权概念以来,其权利类概念已一直存在300多年,它是知识产权界的“长青藤”范式。

据中外文献检索,知识产权分为列举主义的外延定义和概括主义的内涵定义两大类,两者共有64种以上,几乎均为静态的法学权利类。

首先,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列举主义的外延“定义说”大概有5种以上:

1、狭义“3权说”,即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

2、中国“6权说”;[33]

3、WIPO“7权说”;[34]

4、WTO“8权说”;[35]

5、广义“31权说”。广义的知识产权所列举的权项范围可以多达31个以上,它们是:(1)专利;(2)商标;(3)版权;(4)外观设计;(5)商业秘密;(6)反不正当竞争;(7)反垄断;(8)商誉;(9)商业方法;(10)商品化角色;(11)数据库;(12)地理标志;(13)特殊标志;(14)商号;(15)域名;(16)计算机软件;(1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8)印刷字体;(19)卫星传播节目信号;(20)电缆电视;(21)植物新品种;(22)生物多样性;(23)人体基因;(24)转基因动植物;(25)发现权;(26)发明权;(27)科技成果权;(28)传统知识;(29)遗传资源;(30)民间文学艺术;(31)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关于“31权说”的若干说明:

(1)此说源于笔者多年的中外文献检索统计,在此省略大量注释;

(2)此说大致可以分为技术、标识、文化、商业等四大类产权;

(3)此说根据国际知识产权法,外观设计独立于专利;[36]

(4)此说中有个别权项存在争议,如发现权等;

(5)此说仍有可能遗漏;

(6)此说仍有可能扩张,因为随着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经济发展、法治完善、管理提升,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知识产权的列举范围仍有可能不断扩张。

而关于5种外延“定义说”的若干说明:

(1)“3权说”范围最小,而“31权说”范围最大;

(2)“31权说”涵盖了“3权说”、“6权说”、“7权说”、“8权说”,以及其他未列举的知识产权外延定义;

(3)“7权说”和“8权说”较为主流;

(4)“7权说”和“8权说”具有一定的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效力和意义[37]

其次,知识产权概括主义的内涵定义更有59个以上。大致可归纳为三论,即“成果论”、“信息论”、“财产论”。知识产权内涵定义多见于教材和论文。为了省略大量的文献注释,仅列出定义的代表者及其“定义说”。

1、“成果论”。有郑成思“成果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和刘春田“成果+标记说”、吴汉东“成果+标记+信誉说”、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和张玉敏“成果+标志+信息说”、曲三强“成果+经验+知识说”、王兵“智力+投资+成果说”、刘春茂“成果+经验+结晶说”、李扬“产品+成果说”、韦之“成果+成就说”、王迁“成果+商誉+客体说”、费安玲“成果+支配+利益说”、朱榄叶“成果+财产说”、陈传夫“成果+信息说”、俞兴保“成果+竞争说”、周艳敏“成果+标记+经验+信誉说”、 曹新明“创作物说”、沈关成“精神产物说”、WIPO“创造物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成果+手段说”、台湾“成果+价值说”、(澳)德霍斯“抽象物说”等。

知识产权的“成果论”概念在中外文献中的使用率较高,它是传统知识产权的经典概念。

2、“信息论”。有郑成思“信息产权说”、郑胜利“信息说”、粟源“信息+支配+名誉说”、刘春田“形式+支配说”、李琛“符号说”、张俊浩“信号说”、程啸“知识+支配说”、何鹏“传播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信息财产说”、(澳)德霍斯“知识说”、米歇尔“思想+标志说”、Wagman“思想+物质说”等。

知识产权的“信息论”概念可以视为“成果论”概念在当今的“翻版”,它是现代知识产权的创新概念。

3、“财产论”。有《布莱克法律词典》和吴汉东“无形财产说”、王家福“财产说”、王坤“符号财产说”、谭忠东“资源说”、郑文通“财产+所有说”、杨桂红“产品+支配+利益说”、谢怀栻“利益说”、王春燕“所有+用益说”、张勤“财产+精神说”、孙国端“精神财富说”、龙文懋“经营说”、英国“智力财产说”、(德)拉伦茨“财产+支配说”、台湾“智慧财产说”、(德)科拉“无体财产说”、WIPO和(日)中山信弘“知识财产说”、《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知识财产+利益说”、(美)米勒“抽象财产说”、(瑞)杜尔奈森“创造财产说”、(台)阙光威“资本说”、日本“知识所有说”、(港)张五常“产品说”、(比)皮卡第“知识产品说”、《布莱克法律词典》“智力产品说”、波尔托拉克“资产说”、(日)富田彻男“开发+经营说”等。

英美学者一直呼吁,应该强化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性质。[38]知识产权的“财产论”概念比较符合知识产权的最初本义,它是古典知识产权的精髓概念。于是,作为希望冲出法学围墙的知识产权界,应该回归古典、回归本义、回归精髓、回归财产!

(二)知识产权“成果说”的权利类概念

    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类概念,现仅列举较为典型且有代表性的一例,即郑成思采用的“成果说”定义。

[定义3]  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39]

概念解释:

(1)该定义是基于权利主义的定义哲学;

(2)该定义的种差有“成果”,属概念是权利;

(3)该定义概括为知识产权“成果说”的权利类概念;

(4)该定义在国内知识产权文献中引用率较高,为传统的经典概念。

五、知识产权的过程类概念

在本文中,知识产权的过程概念不同于知识产权的过程类概念。因为,知识产权的过程概念是指以知识产权为种概念,以过程为属概念的概念定义。而知识产权的过程类概念是指以知识产权为种概念,以活动或运行为种差,以权利为属概念,或者以过程为属概念的一类概念定义。本文的知识产权过程类概念均指该知识产权的过程类概念,而非知识产权的过程概念。

于是,知识产权的过程类概念大致分为三论,即“活动论”、“运行论”、“过程论”。尽管“活动论”和“运行论”概念的属概念仍为权利,但两者不同于上述权利类概念中“成果论”/“信息论”/“财产论”的静态式权利,它们为半动态式权利,因此将两者划归为动态的过程类概念。又因该“活动论”概念始于现代,则该过程类概念也始于现代。

(一)知识产权“活动论”的过程类概念

有WIPO和《中国大百科全书》“活动说”、《法学大辞典》“活动+产品说”、张平“活动+成果说”、冯晓青“活动+标记说”、张广良“活动+无形物说”等5个以上。现仅举现代有代表性的一例(1967):

[定义4]  WIPO认为,知识产权是指产生于工业、科学、文化及艺术领域智力活动的法律权利。[40]

概念解释:

(1)该定义的种差有“活动”,属概念是“权利”;

(2)该定义具有半动态性,部分地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概念的静态性;

(3)该定义概括为知识产权“活动论”的过程类概念定义;

(4)该定义具有一定的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效力与意义。[41]

(二)知识产权“运行论”的过程类概念

据检索,有关知识产权的运行概念定义的论文仅有1篇——《系统论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再定义》。该“再定义”如下:

[定义5]  知识产权就是以在一定的时空范畴内具有新颖性或独创性的知识(智力、精神成果)为客体,国家系统赋予具有智力(知识)劳动能力的子系统(主体)的专有运行权。[42]

概念解释:

(1)                            该定义的属概念是“运行权”,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半动态性;

(2)                            该定义的视角是系统论,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启发性;

(3)                            该定义概括为知识产权“运行论”的过程类概念;

(4)                            该定义中虽有动词名词化的“运行”一词,但缺乏该“运行”的客体、方式、过程等具体内容;

(5)                            该定义中的“国家系统”及其“子系统”仅指两个法律主体,而整个定义其系统性不强,既无系统的基本内涵,又无系统的基本特征;

(6)                            该定义并不适用商标权,因为注册商标既不要求新颖性,也不要求独创性,只要求显著性。

(三)知识产权“过程论”的过程类概念

概念的形成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人的思维的一种创造,它体现了人的思维和一种特殊的能动性,从而构成概念和理论的系统。概念对客观对象的反映包含着人的目的,渗透着人的某种意志和愿望,体现着人的本质力量。[43]提出新概念既源于人的实践体验,又源于人的能动创造。

并且,提出新概念是概念发展的一种形式。随着研究领域的扩大以及认识的深入发展,旧有的概念已不足以说明新的现象、新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提出新的概念。[44]

针对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概念采用静态权利类定义的问题,笔者尝试摈弃从理论到理论的传统研究路径,总结23年来知识产权教研与实务的亲历经验,依次经过实践体验——理论先导——文献分析——概念定义的四个阶段过程。结果,先后于2012年、2013年分别在会议和杂志上发表论文,尝试地定义知识产权的过程概念。

 [定义6]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的内外环境下,投入一定的综合资源,在组织或个人的内部以及内外部之间,进行创造性知识的产权获取、产权管理、产权法务、产权经营等,以获取经济效益并实现过程增值的整个运行过程。[45]

概念解释:

(1)该定义是基于过程主义的定义哲学;[46]

(2)该定义的属概念是具有全动态性的“过程”,完全地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概念的静态性;

(3)该定义概括为知识产权“过程论”的过程类概念;

(4)该定义包含知识产权的主体、条件、成本、形式、客体、内涵、外延、行为、运行、过程、目的、本质等12项定义概念中种差的特征要素;

(5)知识产权的内涵是创造性知识的产权运行过程;

(6)知识产权的外延是创造性知识的产权获取、产权管理、产权法务、产权经营等运行过程[47]

(7)该定义的种概念与定义概念的外延等同,即该定义概念的外延范围既不大于、也不小于知识产权概念的外延范围;

(8)该定义将列举主义外延定义与概括主义内涵定义相结合。

(四)知识产权过程类概念的意义

以上知识产权的“活动论”、“运行论”、“过程论”这三种过程类概念具有如下三种作用与意义:

(1)知识产权过程类概念具有动态性,将知识产权的概念范畴从传统的静态权利转变为产权的动态过程。

(2)知识产权过程类概念具有多维性,将知识产权的概念研究从主流法学的单维视角转变为综合学科的多维视角。

(3)知识产权过程类概念具有过渡性,为从知识产权的权利类概念发展到系统类概念作中间过渡。

六、知识产权的系统类概念

现代以来,在科学的概念运算子(逻辑思维活动的工具)中正在形成一种更概括的、体现科学理论整体化、综合化趋向的新型科学概念,如“信息”、“系统”等横断科学概念。在国外,有人则称之为“全科学概念”。这些概念既有哲学范畴所特有的某些属性,也具有一般科学概念的某些属性,在思维的概念运算子中处于重要地位。“全科学概念”在实现知识整体化和高度分化相结合的方面有着特殊功能,它是结成自然科学与哲学的更紧密同盟的纽结。它的出现,有效地促进了概念运算子的发展,进一步改变着世界的科学图景和当代人类的思维方式。[48]不仅如此,系统概念正是结成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更紧密同盟的纽结。

知识产权的系统概念不同于知识产权系统的概念。因为,知识产权的系统概念是指以知识产权为种概念,以系统为属概念的概念定义。而知识产权系统的概念是指以知识产权系统为种概念的概念定义。其属概念可以不是系统,如可以将知识产权系统定义为一个过程的概念。本文的知识产权系统概念均指知识产权的系统概念,而非知识产权系统的概念。

同样地,知识产权的系统类概念也不同于知识产权系统的类概念。因为,知识产权的系统类概念是指以知识产权为种概念,以系统为属概念的一类概念定义。而知识产权系统的类概念是指以知识产权系统为种概念的一类概念。本文的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均指知识产权的系统类概念,而非知识产权系统的类概念。该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既是知识产权概念体系中的重点概念,又是本文整篇的重点内容。

以下按照概念研究的历史过程,依次提出两个知识产权的系统概念,前者为复杂式,而后者为简单式。

(一)知识产权复杂式的系统类概念

改造旧概念是概念发展的另一种形式。这是根据新的科学发现和新的理论概括,对原有的概念在内容上进行某种补充、修正,或在使用范围上进行限制或规定。以较全面反映对象的概念扬弃片面反映对象的概念。[49]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就是对其过程类概念的改造、扬弃、超越、升华。

并且,系统科学把事物看作系统,从系统结构和功能,从系统的演化,研究各学科的共性规律,是各门学科的方法论和基础。[50]因此,系统科学可以把知识产权看作一个系统,可以从系统的基本特征来定义知识产权概念。

经过自我批判与否定,笔者认为上述知识产权“过程论”的过程类概念即[定义6]仍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目的性过窄,系统性太弱。于是,在2013年会议发文,创新性地定义知识产权复杂式的系统类概念如下:

[定义7]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组织或个人在其内部以及内外部之间,对创造性知识进行产权获取、产权管理、产权法务、产权经营等,由该行为要素及其相关性,按照一定的运行结构所组成的有机整体系统,该系统与环境紧密联系,并输入资源而输出知识、法律、经济、社会等功能。[51]

概念解释:

(1)该定义是基于系统主义的定义哲学;

(2)该定义概括为知识产权复杂式的系统类概念;

(3)知识产权的客体对象是创造性知识,[52]该创造性为广义,它包括程度不同的“强创造性”、“中创造性”、“弱创造性”、显著性、独创性、“弱新颖性”等,[53]而定义中的知识包括技术知识、标识知识、文化知识、商业知识等四大类[54]

(4)知识产权的内涵是创造性知识的产权运行系统;

(5)知识产权的外延是创造性知识的产权获取、产权管理、产权法务、产权经营等运行系统;

(6)该定义的种概念与定义概念的外延等同,定义概念的外延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全部范围;

(7)该定义将列举主义外延定义与概括主义内涵定义相结合;

(8)该定义既源于哲学指导,又源于理论演绎,还源于实务归纳;

(9)知识产权的功能有知识、法律、经济、社会等方面;

(10)该定义兼容专利、商标、版权、商秘等传统知识产权;

(11)知识产权属于科技、文化、经济、法律、管理等五大系统领域。

(二)知识产权简单式的系统类概念

运用概念艺术的一个重要关键,是要在思维的反复琢磨中形成具体概念…。概念的形成有一个基本的程序,即从直观表象到前科学概念,再到科学概念。而且,概念抽象主要是围绕三个方面进行:第一,撇开无关的、次要的因素和条件;第二,撇开事物和过程所具有的偶然性的外观和假象;第三,从杂多的直接形式中揭示其内在根据和统一的基础。[55]

再经过自我反思与超越,笔者仍然认为上述知识产权复杂式的系统类概念即[定义7]存在着三个主要问题:定义概念不精,运行名称不准,运行顺序不正。后两者分别是指“产权获取”的运行名称,以及从“产权获取”到“产权管理”的运行顺序。针对上述三个主要问题,现对[定义7]进行大幅精减、局部改进,于2015年最新提出知识产权简单式的系统类概念如下:

[定义8]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对创造性知识进行管理、开发、法务、经营等产权运行的系统。

概念解释,并保留[定义7]中已有的相关解释:

(1)该定义是S•贝尔动态式系统概念在知识产权概念中的直接应用;

(2)该定义概括为知识产权简单式的系统类概念;

(3)开发即产权化,包括专利化、商标化、版权化、商秘化等传统知识产权化;

(4)知识产权的内涵是产权运行系统,这是该定义的第一个核心要点;

(5)知识产权的外延是管理、开发、法务、经营等产权运行系统;

(6)知识产权运行系统的要素是管理、开发、法务、经营等产权运行;

(7)在知识产权的运行系统中,管理是起点与核心,开发是基础,法务是保障,经营是目的;

(8)知识产权运行系统的相关是管理、开发、法务、经营之间的运行关系;

(9)知识产权运行系统的结构是管理开发法务经营,这是该定义的第二个核心要点;

(10)知识产权运行系统的功能是科技、文化、经济、法律、管理等五大系统功能;

(11)知识产权运行系统的整体是管理+开发+法务+经营,其整体性是最为重要的系统特征,即“1+1>2”;

(12)知识产权运行系统具有整体、相关、结构、功能、有机、层次、目的、适应、动态、有序、过程、控制、概率、仿真、行为、环境、开放等17个以上的系统特性;[56]

(13)知识产权运行系统是一个大概率事件、有向连接、功能模拟的系统结构模型,有小概率事件的结构模型,如法务管理开发经营等;

(14)该定义是开放的,其定义概念的特征内容可以不断修正、改进、升级、换代。

七、知识产权概念体系的再述

将知识产权概念体系中的三类概念作比较并列表如下:

知识产权概念体系的比较表

序号

概 念

时代

哲 学

属概念

种 差

学  科

动态性

 

系统性

 

1

权利类

近代

权利主义

权利

成果/信息/财产

法学

 

静态

 

 

2

过程类

现代

过程主义

 

过程

产权运行

综合科学

动态

 

 

3

系统类

当代

系统主义

 

系统

产权运行

系统科学/综合科学

动态

 

 

 

位置

特 征

种  类

结   构

功能/领域

起点

传统经典

成果、信息、财产

专利、商标、版权、商秘

法律

 

中点

中间过渡

活动、运行、过程

获取、管理、法务、经营

科技、文化、经济、法律、管理

重点

范式革命

复杂、简单

管理、开发、法务、经营

科技、文化、经济、法律、管理

 

注1:该比较表共分为上下两个分表;

注2:以知识产权“过程论”概念作为其过程类概念的代表。

在知识产权概念体系中,权利类概念处于传统经典的近代起点,过程类概念处于中间过渡的现代中点,而系统类概念则处于范式革命的当代重点。因为,以下将证明,系统科学是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而知识产权系统化将成为知识产权重要的发展趋势与方向。

概念体系的形成是科学认识成熟的标志。首先,只有通过概念体系,才能较全面地把握客体多方面的必然趋势。其次,建立在普遍性原理基础上的概念体系具有比单个概念更高的综合能力。概念、范畴的基本认识功能是综合。但是,概念、范畴还不是综合的最高形式。综合的最高形式是理论(概念)体系。[57]只有通过知识产权概念体系,才能较全面地把握知识产权理论方面的必然趋势。于是,建立在哲学、逻辑、历史三角方法结构原理基础上的知识产权概念体系具有比单个知识产权类概念更高的综合理论能力。知识产权某一类概念还不是知识产权理论的高级形式,只有知识产权的概念体系才是知识产权理论的高级形式。

该知识产权概念体系客观地反映了作为科学理论的知识产权,其本身具有知识产权的多样性与统一性、结构性与功能性、局部性与整体性、静态性与动态性、复杂性与简单性、逻辑性与历史性、法律性与系统性等概念体系的七对以上综合特征。知识产权概念体系的形成标志着知识产权开始走向理论,走向科学,走向系统,走向成熟。

概念体系必然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从概念逻辑来看,该知识产权概念体系具有整体性、一致性、简单性、推导性等概念体系的四个逻辑特征。[58]该内容在此予以省略。

因此,我们必须在体系中把握概念。只有这样,才能较全面地掌握概念的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相互转化。必须在知识产权的概念体系中把握知识产权的三类概念,并且有重点地把握其中的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

现代概念论将概念分为三个层次,具体科学概念、全科学概念、哲学范畴。全科学概念同具体的或专门的科学概念不同,它们力求以整个客观物质世界的某个或某些方面作为摹写对象。[59]事实上,过程和系统属于全科学概念,知识产权的权利类概念属于单一法学的具体科学概念,而知识产权的过程类概念和系统类概念应该属于我们称之为“全子科学概念”——全科学概念在具体科学中的子概念。“全子科学概念”的概念层次既高于具体科学概念,而又低于全科学概念。

从哲学、逻辑、历史的三角方法结构来看,知识产权概念体系中的权利类概念、过程类概念、系统类概念,既是知识产权概念历史过程中的三个概念事件,又是知识产权概念逻辑结构中的三个概念环节,还是知识产权定义哲学体系中的三个主义对象。要深刻地理解知识产权概念体系,需要具有一定的“三度”,即哲学的高度、逻辑的深度、历史的广度。

因为从系统哲学来看,过程主义是系统主义在时间结构中的局部还原,而系统主义则是过程主义在空间结构中的整体超越,所以知识产权过程类概念可以视为其系统类概念在时间结构中的局部还原,而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由可以视为其过程类概念在空间结构中的整体超越,两者之间存在着还原与超越的哲学关系。

又从概念逻辑来看,过程主义与系统主义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关系,所以知识产权过程类概念与其系统类概念之间也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关系。

再从学科概念来看,知识产权应该是五个概念,即它不仅是一个法律权利,更是一个科技信息,一个文化成果,一个经济财产,一个管理过程。因此,知识产权是一个横跨五个科学领域的系统概念。

而从学科划分来看,知识产权应该属于“五学”,即它不仅属于法学,更是属于科技学、文化学、经济学、管理学。所以,知识产权学是一门五科文理交叉的综合学科。

在此,我们建议,当前知识产权的“六学”学科发展战略可以概括为,继续巩固知识产权法学和管理学,优先发展知识产权经济学,适时推出知识产权科技学和文化学,大力创建知识产权系统学。显然,当前与今后的两个重点难点学科应该是知识产权经济学和系统学。因为,前者是当前知识产权的薄弱之处和当务之急,而后者更是当前知识产权的空白之地和升华之境。

其实,有德国专家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知识产权研究确实源自法律、科技、经济这三个需要我们的教育和哲学机制去努力协调的不同学科。技术型法律专家、科技专家和经济专家发现很难跳出各自的专业领域去全面地看问题。[60]与此相反,当前知识产权界正是需要科技、文化、经济、法律、管理等各科专家们勇敢地冲出各自的围墙,从点线走向面体,从单一走向综合,从产权走向系统,从中等走向高端。否则,知识产权概念要想达成统一的共识,知识产权理论要想产生实质的突破,那是完全不可能的!

八、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的意义

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是知识产权概念体系中的重点概念。于是要问:“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有哪些研究意义”。这可能是一个不得不要认真对待的研究价值问题。

一般地,广义的研究可以分为哲学研究、理论研究、实务研究这三个层次。此理论为除了哲学之外的狭义理论。哲学研究具有指导性,理论研究具有基础性,而实务研究具有应用性。这三个不同的研究层次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性的研究系统结构。

以下将论证,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可以具有哲学范式、理论建构、实务操作等三个层面的创新研究意义。同时,系统科学可能是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而知识产权系统化将可能成为知识产权重要的发展趋势与方向。

(一)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知识产权概念的哲学范式转变。

在科学发展过程中,一个新概念的引入,往往标志着科学史上的新成就,而重要科学概念的形成甚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概念是科学理论体系的出发点、基础和骨干。科学理论正是借助于概念运算子才能从各个环节上把握着具体真理。[61]从概念论来看,整个一部科学史几乎就是一部科学理论史,几乎就是一部科学概念史。

科学哲学家库恩首次提出范式这一科学哲学概念。它是指在常规科学时期,一个科学共同体所公认的某些科学范例——假说、概念、理论、准则、方法、工具、模型、规范、传统、习惯、成就等。在库恩看来,“科学革命”的实质就是范式转换。[62]

因为,系统主义将成为21世纪的一种哲学范式。[63]系统科学必将会有重大发展,将改变科学世界的图景,革新传统的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引起科学思维的革命。[64]事实上,自从知识产权概念诞生300多年来,传统的知识产权界一直公认的是权利主义的哲学理念或法学范式。然而,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的出现,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知识产权定义的范式转换。

其实,可以将知识产权权利类概念与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之间的关系概括为,前者已经是后者过去与现在的“前范式”,而后者将可能是前者未来的“后范式”。事实上,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是以系统主义为定义哲学,以系统科学为基础理论。而知识产权权利类概念是以权利主义为定义哲学,以法学为基础理论。

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权利类概念,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实现了知识产权概念如下23个方面的系统性、全面性、根本性的范式转换,从传统到当代、从权利到系统、从产权到运行、从实体到过程、从法律到综合、从孤立到相关、从要素到结构、从属性到功能、从局部到整体、从内部到环境、从静止到行为、从机械到有机、从静态到动态、从无序到有序、从单层到多层、从一维到多维、从原型到模型、从分析到综合、从具体到抽象、从归纳到演绎、从形式到内容、从感性到理性、从现象到本质等。我们期待着,该范式转换将是一场某种程度上的知识产权“概念革命”,将具有某种划时代的哲学意义!

因此,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知识产权概念的哲学范式转变。同时,系统科学可能是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而知识产权系统化将可能成为知识产权重要的发展趋势与方向。

(二)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可以从理论上构建一门知识产权系统科学的新型交叉学科。

在一门具体科学中,其科学概念的形成特别是该学科的基本概念的形成与其理论的形成过程是不可分割的。一门科学的一些基本概念的形成有赖于科学理论系统的建立,而这些概念的形成以及相应的基本规律的确立,又是该科学理论得以形成的前提。[65]理论体系的建构过程就是将基本核心概念展开为判断、推理直至整个理论的过程。

而英美知识产权界普遍的观点认为,版权、专利和商标中的每一种都是截然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在“知识产权”的这一标题下的联结所要达到的目的,是把它们作为一个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整体。然而,它们并没有支撑起有关基本共性的一般性归纳。[66]正好相反,我们现在最重要的研究就是要为独立个性的知识产权(不单指知识产权法)创建一个具有基本共性的统一基础、统一概念、统一理论、统一方法!

量子论创始人普朗克也认为,科学是内在的整体,它被分解为单独的部门不是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是取决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实际上存在着由物理到化学、通过生物学和人类学到社会科学的连续的链条,这是一处都不能被打断的链条。[67]普朗克的这一段话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学。实际上,存在着由自然科学、通过社会科学、到知识产权学的一根连续的科学链条,这就是作为整体性的系统科学。

如前所述,一个理论可以以一个概念为展开。而一个核心的知识产权概念可能决定了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理论。根据权利主义的哲学理念,依据非系统的传统知识产权的权利类概念,其所建构的传统知识产权理论也是非系统的。传统知识产权理论为“总分”二元结构,即总论—分论,而分论是专利、商标、版权、商秘等产权分支。该结构要素之间的相关性较弱,互相独立、各自为政、相对静态。因此,整个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其系统性较弱。正因如此,才有必要对传统知识产权进行范式性、革命性的系统化!

同理,一个系统的知识产权概念可能决定了一个系统的知识产权理论。以系统主义为理论哲学,以系统科学为基础理论,以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为核心范畴,创新性地展开并建构的一门知识产权理论应该是系统的。因为,知识产权是一个管理、开发、法务、经营等产权运行系统,其系统要素之间的相关性较强,互相联系、合为一体、相对动态。因此,以该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为核心,可以创建一门新型、跨界的知识产权系统科学,或称系统知识产权学。知识产权系统科学是知识产权与系统科学之间的交叉综合学科。

该知识产权系统科学其理论框架可以为“总分子”三元结构,即总论—分论—子论。第一层次为理论总论;第二层次为运行分论,即管理分论、开发分论、法务分论、经营分论;第三层次为产权子论,即专利、商标、版权、商秘等各个产权子论。

知识产权系统科学的理论框架图如下:

    

 

 

该知识产权系统科学理论其系统性较强。它应该具有系统所要求的整体性、相关性、结构性、功能性、有机性、层次性、目的性、适应性、动态性、有序性、过程性、控制性、行为性、仿真性、概率性、操作性、环境性、开放性、兼容性等19个以上的系统特性。此“兼容性”为“向下兼容性”,即兼容专利、商标、版权、商秘等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事实上,知识产权系统科学是传统知识产权理论在系统科学层次上的升级换代。

在该知识产权系统科学中,集古今中外,充分应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超循环理论、突变论、分形学、混沌学、非线性科学、复杂性理论等现代西方系统理论,并结合中国古代的易、儒、道、禅、理一分殊、阴阳五行等传统系统思想,尝试创建若干门有中国传统特色的知识产权系统分论,如中国知识产权的整体论、协调学等。从而使该知识产权系统科学真正成为一门有中国传统特色、理论水平较高、系统性较强的综合科学。因为,耗散结构理论创始人普里高津曾说过:中国传统的学术思想着重于研究整体性和自发性、研究协调与协和。[68]

其实,一个概念的内涵越丰富,用以揭示的判断就愈多。[69]由于知识产权的系统类概念其内涵与外延要比权利类概念要丰富与完整,因此由该系统类概念构造的知识产权系统科学其内容与形式要比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要丰富与完整。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非系统的传统知识产权,只有系统科学及其系统化才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其非系统性,才能够从根本上提升其系统性。

因此,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可以从理论上构建一门知识产权系统科学的新型交叉学科。同时,系统科学可能是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而知识产权系统化将可能成为知识产权重要的发展趋势与方向。

(三)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可以更系统、更科学、更有效地指导知识产权实务操作。

现代概念论指出,科学概念对现实的规范作用还体现在人类实践中,成为指导行动的指南,从而大大提高人们实践活动的自觉性。…概念的辩证推演必须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同具体活动着的对象联系起来,使之每一步都经受事实的检验,才能保证推演的有效性而不致于陷入幻觉。[70]科学概念可以有效地指导人类实践,而人类实践则可以实证地检验科学概念。

我们以创新哲学、系统哲学、战略哲学为三元运营哲学,以系统科学为基础理论,以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为核心概念,尝试构建一个知识产权运营的实务理论。该实务理论的整体框架/逻辑链条为三个概念和一个系统,即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知识产权系统运营概念——知识产权运营系统——知识产权系统运营商概念。该知识产权运营的应用理论具有知识产权实务的系统性、科学性、有效性。

事实上,2015年5月,刚完成上述知识产权运营理论的基础建设。紧接着,应用上述理论,于当月正式成立了广东某知识产权运营商公司集团(以下简称为集团)。实现理论与实务的“无缝对接”,创新与创业的“无缝对接”。

该集团的组织结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集团总部,并同设战略部;第二层次为运行部门,分别为管理部、开发部、法务部、经营部,该层相当于企业管理中的虚拟企业;第三层次为6个实体子公司,它们分别为知代、专代、知管、商代、律所、情报等公司。同时,该集团的服务产品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知识产权的战略、运行、产权,其核心产品是战略。而该集团的运营实务,包括运营组织、运营愿景、运营理念、运营战略、运营模式、运营产品、运营管理、运营技术、运营流程、运营绩效等十大运营内容。

在该知识产权系统运营实务中,集古今中外,积极应用系统分析、系统目标、系统结构、系统模型、系统预测、系统优化、系统控制、系统评价、系统决策、系统仿真等现代西方系统管理工程技术,同时大力弘扬中国古代的兵法、水利、医学、农学、天文等传统系统工程思想,努力创建若干门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系统管理工程技术,如中国知识产权的战略兵法、人本管理等。从而使该知识产权系统运营真正地达到整体效果最优的系统目的。

有关的详细内容可见笔者的另一篇实务型研究论文:《创新创业生态下的知识产权运营商——基于系统管理的当代理念》。

因此,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可以更系统、更科学、更有效地指导知识产权实务操作。同时,系统科学可能是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而知识产权系统化将可能成为知识产权重要的发展趋势与方向。

从概念的方法与艺术来看,运用摹写了现实的概念去规范现实,概念就转化为方法,有了方法论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把握方法也就把握运用概念的艺术。[71]于是,从概念研究出发,通过概念方法,走向概念艺术。从而达到了逐步升华的三个完美境界:概念真——方法高——艺术美。

此时,突然想起了协同学创始人哈肯那一段非常鼓舞人心的话,系统科学的概念是由中国学者较早提出的,我认为这是很有意义的概括,并在理解和解释现代科学,推动其发展方面是十分重要的。中国是充分认识到了系统科学巨大重要性的国家之一。[72]

最后,让全文结束于一个问题和一个目标吧。

这是一个仰望星空的问题:“中国知识产权向何处去?”

这是一个脚踏实地的目标:继承和发扬钱学森所创立的中国系统学派,努力创建一套有中国传统特色的知识产权系统科学理论及实务,从而努力打造一支中国系统学派中的知识产权子系统学派,或简称为“中国知识产权系统学派”!

然而,当下,我们刚起步,……

 

(2015年05月13日初稿于佛山禅城

2015年9月19日首发于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15年年会)



[1] 作者: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2] (英)布拉德·谢尔曼等:《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9页。

[3] 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页。

[4]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298页。

[5]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65页。

[6] 参考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

[7]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23页。

[8] (美)拉兹洛:《用系统论的观点看世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前言,第2页。

[9] (奥)贝塔朗菲:《机器人,人和头脑》,载(美)拉兹洛:《用系统论的观点看世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前言。

[10]  参考(美)墨菲:《康德:权利哲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3章,第2节。

[11] 参考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489-490页。

[12] (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第六、七章。

[13] 麦克丹尼尔。载丁立群:《过程哲学与文化哲学:生态主义的两个理论来源》,《求是学刊》,2005年,32(5),第12页。

[14] (英)怀特海:《过程与实在》,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二篇,第十章。

[15]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343页。

[16] 许国志:《系统科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4、17页。

[17]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371、306页。

[18] 许国志:《系统科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5页。

[19] 载张华夏:《走向21世纪的新辩证法思潮:系统主义》,《系统辩证法》,2000年1月第1期,第2页。

[20] 钱学森等:《组织管理的技术——系统工程》,《文汇报》,1978年9月27日。载钱学森:《论系统工程》(增订本),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年,第10、12页

[21] 于景元:《系统科学与软科学》。载许国志:《系统科学与工程研究》(第2版),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25页。

[22] 参考陈忠:《现代系统科学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60页。

[23] 陈忠:《现代系统科学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104页。

[24] 许国志:《系统科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7页。

[25] 昝廷全的博客:《系统主义:引言》(2013年1月25日)http://blog.sina.com.cn/blog-4b51faff1019lc5.html。

[26]  佩珀。载(美)拉兹洛:《用系统论的观点看世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133页。

[27] 许国志:《系统科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页。

[28] (美)拉兹洛:《系统哲学引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八章。

[29] 许国志:《系统科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0页。

[30]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251页。

[31]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78页。

[32]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343页。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97条。

[34]  WIPO:《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

[35]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条,第2款。

[36]  参考海牙联盟:《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海牙协定》,但中国至今仍未加入该《协定》。

[37]  参考WIPO:《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4条,以及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条,第1款。

[38] (英)史蒂文:《知识产权与竞争策略》,电子工业出版社,第8页。

[39]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第5页。

[40]  WIPO:《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

[41] 参考WIPO:《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4条。

[42] 邹龙妹:《系统论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再定义》,《学术交流》,2012年,第7期,第56页。

[43]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27页。

[44]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178页。

[45] 郭晓鸣:《知识产权的动态概念初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41-45页。

[46] 郭晓鸣:《知识产权的动态概念初探》,《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40页。

[47] 参考郭晓鸣:《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系统模型》,《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年第3期,第63页。

[48]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77页。

[49]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175页。

[50] 许国志:《系统科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4页。

[51] 郭晓鸣:《定义知识产权的系统概念》,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纪念南湖论坛十周年暨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13年,第635页。

[52] 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总则》,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1页。

[53] 参考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6-37页。

[54] 郭晓鸣:《应用高级SWOT分析法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律师实务与法律服务技能》,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525-526页。

[55]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367,153-155页。

[56] 参考白思俊:《系统工程》,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年,第12~21页。

[57]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370-371页。

[58] 参考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260-267。

[59]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342-343页。

[60] (德)荣汉斯等:《知识产权管理指南》,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1年,序。

[61]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72,76页。

[62]  参考(美)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五章。

[63] 参考张华夏:《走向21世纪的新辩证法思潮:系统主义》,《系统辩证法》,2000年1月第1期,第2页。

[64] 许国志:《系统科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5页。

[65]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156-157页。

[66] (美)谢尔登等:《美国知识产权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3,前言,第1页。

[67] 普朗克:《世界物理图景的统一性》。载黎鸣:《试论唯物辩证法的拟化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3期,第6页。

[68] (比)普里高津:《从存在到演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8页。

[69]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306页。

[70]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110,373页。

[71] 彭漪涟:《概念论》,学林出版社,1991年,第324页。

[72] (德)哈肯。载许国志等:《系统科学大辞典》,云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年,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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