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非法警开警车,事故责任谁来担?
日期:2012-10-26     作者:张惠全

     据佛山日报报道,2011年6月9日12时许,三水区南丰大道上,三水某汽车修理厂员工黎某驾驶的司法警车与一辆已停下的货车相撞,把正在关车后门的货车司机莫某撞死,黎某也身受重伤,交警认定修理工黎某负主要责任,死者莫某次要责任。死者家属将修理厂老板和修理工、车主三水劳动教养所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52万余元。本案经一审和二审,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共计51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家属11.2万元,修理厂和修理工连带赔偿39万余元。 
    本案中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没有争议,警车购买了交强险,则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1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万元医疗费赔偿金和2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金范围内对死者黎某进行赔偿。 
    由于警车没有购买商业保险,对于不能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则应由本案中其他相关人员来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可知,司法警车车主三水劳动教养所与修理厂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一定报酬,承揽人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应当自行承担。因此,司法警车车主三水劳动教养所在本案中不承担相关责任。 
    肇事者黎某是修理厂的雇员,其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雇主修理厂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即修理厂和修理工应当共同赔偿死者莫某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之外的损失。 


    本案中主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司法警车车主与修理厂之间的关系要明确,即承揽合同关系,并且要明白承揽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如上所述。 
    2、修理厂与修理工之间是雇佣劳动合同关系,要明确雇佣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即雇主对雇员因从事雇佣工作造成的第三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于死者莫某的诉讼请求部分要仔细审核计算,对相关证据要认真审核,剔除其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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