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公司不按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员工应如何维权?
日期:2012-11-16     作者:张惠全

    2007年7月张明到佛山宏达建筑有限公司赴任,此时由于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张明被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家企业当推销员。张明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称原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不同意安排对口的工作。张明找到本所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案件焦点: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原法人代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这是一起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企业法人代表改变后,原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新的法人代表要不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能否对原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律师意见: 
    1、合同约定,单方变更无效。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同意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否则,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张先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安排其专业对口的工作,但当他回到用人单位工作时,用人单位却改变了他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的行为既未征得张先生同意,也不符合法定条件,是不合法的。 
    2、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并不影响企业行为。《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他在劳动关系中的行为是代表企业,而不是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影响企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都应依法履行,如果企业因变更法人代表而不履行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缺乏依据的。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后,如果涉及到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由此导致订立时的劳动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但此案不属于该种情形。 
    企业仅仅因为法人代表发生变更,就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未经劳动者协商同意,这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是得不到法律认可的。 

    经过律师工作,用人单位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和劳动者达成协议,安排张明到建筑设计部门工作。当事人对本所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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