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浅谈隐名投资、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日期:2013-05-22     作者:张惠全

因投资人各种原因不愿对外透露真实身份,希望通过第三人持股,以第三人的名义参与公司投资或股权运作。实际上,即使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存在相关协议,该协议仍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现笔者根据多年律师经验对其中法律风险作简单分析。
    一、该协议合法成立,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该协议是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双方签订,该协议仅能约束协议内部双方;因实际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在公司注册机关登记的信息中没有任何显示,即公开信息显示公司与实际投资人并无任何关联,故该协议对公司、其它股东无效,更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该协议对实际投资人而言,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
、名义股东借股东名义私自占有、收益或擅自处置股权
尽管公司的出资是实际投资人实际投入,但毕竟对外公开资料显示名义股东是公司的股东,对股权代持并不知情的第三人(包括公司其它股东),有理由相信名义股东有权利处置其持有的股权。因此,名义股东完全有可能以公司股东名义占有该股权收益,或擅自转让该股权,或在该股权上设置担保,致使实际投资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2
、因名义股东的个人债务,牵连到其名下股权被处置
如果名义股东个人对外债务无法清偿,致使债权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措施,名义股东名下资产,包括代持股权,均可能被法院查封冻结,并被最终处置。
       3
、名义股东拒不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意愿履行股东义务或行使权利
实际出资人无法直接作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而必须借助名义股东来实现其意愿。但名义股东如果不配合,可能导致实际出资人的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无法行使,或无法按照实际出资人意愿行使。
       4
、名义股东违法经营,造成实际出资人投资失败
部分实际出资人并不参与经营管理,只做幕后老板,由名义股东负责日常管理。名义股东如果擅自违法经营,可能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或被行政处罚。

    三、风险应对
    
如上文所述,因该协议对公司、其它股东无效,更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对实际投资人而已,风险的存在是百分之百的。实际投资人可采取以下措施,尽量规避风险:
       1
、追究名义股东赔偿责任。当出现名义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情形,公司在对善意第三人赔偿后可凭此协议追究名义股东法律责任,向该名义股东追偿损失。当然,前提是该名义股东具有相应的个人资产。
       2
、完善《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协议书》
   
1)明确约定名义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时的法律责任,例如要求其恢复该股权的原状或者予以同等赔偿等。
   
2)协议列明多个名义股东知悉并认可与实际投资人的代持股权行为,以作必要时提供证明协议真实存在的人证。
   
3)实际投资人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如直接任命业务、财务等关键部门负责人,行使部分股东权利,建立实际投资者的地位。
       3
、订公司章程,在章程中限制名义股东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名义股东处置股权的权利限制,限制名义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对表决权及分红权等委托实际投资人直接行使等。
       4
、预留名义股东签署的空白授权书、委任书或股权转让协议,必要时无须名义股东同意,直接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或者直接将股权转让至实际出资人名下。

    总而言之,对于实际投资人而已,名义股东的设定是存在必然风险,实际投资人应对名义投资人的商业信誉作充分了解,对投资协议风险作充分准备。

0 +1
浏览:2274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