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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概念体系下的知识产权系统类概念
日期:2015-09-21     作者: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知识产权究竟是什么?

知识产权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看似极简单、实则极复杂的专业理论问题。然而,从哲学的高度来看,该问题也可以视为是一个挑战人类智慧的科学哲学问题。

虽然,知识产权法直到19世纪中叶才作为独立的法律领域而出现的,  [2]但是,知识产权概念却早在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左夫首次提出。 [3]300多年来,中外学者们一直试图给出一个满意的知识产权概念。然而,知识产权概念却始终在法学家们所构筑的法律围墙里徘徊着。既未达成统一的共识,也未产生实质的突破。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学科划界以及定义方法上的某些局限和禁锢!

传统形式逻辑把概念看作是思维的基本细胞,是构成判断、推理的基本要素。在形式逻辑体系中,概念、判断、推理三者的关系是构成和被构成的,整体和部分的关系。[4]概念是理论最基本的核心要素,并且概念能动性地、创造性地反映对象本质属性。

同时,概念的内容乃是判断、推理成果的凝聚和浓缩。判断和推理则是概念内容的展开。[5]进一步地说,一个概念可以是一个理论的凝聚,而一个理论则可以是一个概念的展开。所以一个核心的概念可以从微观的内涵与外延上决定一个宏观理论对象的本质属性和整体结构。于是,一个核心的知识产权概念可能决定一个整体的知识产权理论。

一切具体科学都以逻辑学作为自己的方法论基础,因此对概念的研究必须要以概念逻辑学即概念论作为自己的方法论基础。现代概念论的理论体系构成包括概念的形成、发展、阶段、体系、展开、方法、艺术等诸多的高级理论[6]。

现将综合性地采取哲学、逻辑、历史的三角方法结构,尝试性地建立权利主义、过程主义、系统主义的定义哲学体系,科学性地运用现代概念论和系统科学的交叉理论,历时性地按照知识产权概念的发展过程,创新性地构造知识产权的权利类概念、过程类概念、系统类概念的概念体系,重点性地定义知识产权的系统类概念。目的在于,真诚地请教于各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哲学体系

对概念的理论研究始终是在哲学的范围内进行的,或者说总是同本体论、认识论的研究融汇在一起的。概念论的问题不仅是一个逻辑问题,而且也是认识论和本体论的问题。[7]

相类似地,系统论创始人贝塔朗菲认为,任何范围广阔的理论都意味着是一种世界观,…。任何改变了我们对世界看法的科学重大发展都是自然哲学。而系统哲学家拉兹洛也指出,各个领域带头的科学家们现在正清楚地认识到,没有指引科学家研究方向的基本世界观,就没有理论。[8][9]

某理论可以存在指导该理论的某理论哲学,如法哲学。同理,作为理论研究最小单位的概念定义也应该存在指导该定义的定义哲学。一般地,概念定义的研究可以分为定义哲学、定义理论、定义技术等三个研究层次。此理论是指除了哲学之外的狭义理论。这三个不同的定义研究层次共同构成了一个整体性的定义研究系统结构,而定义哲学正是处于该系统结构中的最高境界。

在此,有必要区别概念定义与定义概念。简言之,概念定义=种概念+概念联接词+定义概念。其中的种概念=被定义概念,而定义概念=种差+属概念。例如,概念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产生于工业、科学、文化及艺术领域智力活动的法律权利”,其中“知识产权”是种概念,“是指”是概念联接词,“产生于工业、科学、文化及艺术领域智力活动的法律权利”是定义概念,而“产生于工业、科学、文化及艺术领域智力活动”是种差,“法律权利”是属概念。

以下先简述定义哲学中的权利主义、过程主义、系统主义,再略论定义哲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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